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7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宁皓。
本院在执行***与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因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利劳人仲案字{2019}86号仲裁裁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日、5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将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对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