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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26执4301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北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664156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852542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430号1幢4单元3楼,组织机构代码:6795725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鱼道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以西、东莱路以北一号楼8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014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鱼道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8)浙0726执43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5320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8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65431.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G×××××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奥特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G×××××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浙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赠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0726执4301号 金华市公安局车管所: 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5320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8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鱼道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65431.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鱼道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G×××××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G×××××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浙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 查封期限贰年,并在办理上牌、年检、过户、抵押等手续时协助我院代为扣留该机动车,及时通知我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2018)浙0726执4301号查封裁定书壹份 联系人:***联系号码:0579-88181262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0726执4301号 绍兴市公安局车管所: 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5320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8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鱼道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65431.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浦江鱼道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浙江科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鱼道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奥特赛牌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查封期限贰年,并在办理上牌、年检、过户、抵押等手续时协助我院代为扣留该机动车,及时通知我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2018)浙0726执4301号查封裁定书壹份 联系人:***联系号码:0579-8818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