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708号
原告:郑州三和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8幢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030557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宇盛景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5号楼8层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609385X1
法定代表人:陈汐,董事长
原告郑州三和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宇盛景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三和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