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1092号
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泰栖苑1-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