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8007号
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泰栖苑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966882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羿,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9818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董事长。
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0元,减半收取11395元,由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