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唯怡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073号
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五号全泰栖苑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96688278。
法定代表人:任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唯怡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6号普嘉半岛华城1幢1-商业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YDGA1H。
法定代表人:邹宗凤。
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唯怡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伟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8.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仇    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罗     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