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民初12883号
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顺路235号1楼。
法定代表人:罗伟,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茵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万亚。
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茵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5元,由原告韩学勇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慧敏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