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419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罗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中一,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20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该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21925号案件已撤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