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1925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235号1楼。
法定代表人:罗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宗华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一,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声明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