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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钱某1等与霍山县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25民初872号
原告钱某、钱某1、***、钱某某、詹某某与被告霍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霍山县政府)、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山镇政府)、安徽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宇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钱某1、***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龙、石佳佳,被告霍山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祥、万甜,被告衡山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才,被告靖宇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视频看,房屋的门窗已拆除,地面,地面有拆迁垃圾是拆迁现场,是危险区域,原告亲属钱荣发进入拆迁现场,不是居家进出的必须通行,且拆迁的目的就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以拆除事发现场二楼护栏是正常行为,原告亲属钱荣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拆迁现场是危险区域,明知某户二楼没有护栏非常危险,而进入捡拾木材致自己从二楼坠落死亡,与被告是否尽到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房屋交付拆迁时,拆迁范围内房屋的钢筋、门窗、木材等附属物的所有权归拆迁承包单位靖宇工程公司所有,原告亲属钱荣发捡拾他人所有的财产,进入危险场所致自己死亡,如确定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据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霍山县政府发布公告,因香料厂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需要,决定对该区域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衡山镇政府,同年4月10日,衡山镇政府与靖宇工程公司签订房屋征收拆除发包合同,由靖宇工程公司负责该区域地块房屋进行拆除,包括房屋的门窗、屋面瓦、桁条、墙体及相关配套设施,拆除房屋后的残值物归靖宇工程公司所有,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由靖宇工程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靖宇工程公司即按衡山镇政府要求开展了拆除施工。 2020年5月8日下午18时左右,本案原告亲属钱荣发(1966年生,系钱某、钱某1父亲,***丈夫,钱某某、詹某某之子), 进入拆迁现场内的某户家中捡拾木材,从二楼失足坠落倒地死亡,钱荣发家人发现后,用板车拉走,靖宇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听说后,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未作刑事、治安案件查处。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房屋征收公告、发包合同、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亲属钱荣发的死亡,与被告是否尽到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进行拆迁事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亲属钱荣发死亡,提供了视频录像,以证明钱荣发进入的现场未设警示标志,坠落现场的二楼护栏被拆除,没有防护设施。被告主张设有警示标志,并辩称即使未设警示标志,该现场很容易看出是拆迁现场,是危险场所,原告亲属的死亡与未设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没有因果关系,拆迁工程就是将房内设施拆除,二楼护栏拆除,被告没有过错。
驳回原告钱某、钱某1、***、钱某某、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70元,由原告钱某、钱某1、***、钱某某、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桂 斌 审 判 员  黄承华 人民陪审员  章 萍
法官 助理  程舒晓 书 记 员  邢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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