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诏安长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法定代表人:江伟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乾,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治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诏安长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4诉前调书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工程款1227218元。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诉讼费7922元,执行费1467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均被其他法院查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处置,本院已发函给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6日对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治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包含放弃的执行标的)。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福建诏安长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福建诏安长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诏安长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浩杰
审判员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