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拓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执行人:江苏拓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拓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