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38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TKL64A,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大道17-3-16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江苏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707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向江苏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52579.55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30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2022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均已被另案冻结,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因未到期且属于人身性质,本院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路××××号不动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G0××**号机动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2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四、2022年12月2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另有两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另案办案单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近期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再重复进行现场调查。 五、2022年12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G0××**号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机动车,本院暂不予处置。 六、2022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2022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八、2023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2023年1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路××××号不动产一处,系轮候查封。 同日,本院联系首查封案件【执行案号(2021)苏0706执3237号、(2023)苏0706执恢115号】承办人,其陈述首查封案件已启动对上述不动产的拍卖。 十、2023年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2023年2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现场调查、照片、视频资料、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因未到期且属于人身性质,本院不予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首查封法院已启动了拍卖程序,本案系轮候查封,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