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87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03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东湖大厦五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6UXY45。
法定代表人:许锡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海南街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845921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