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国道南民主楼B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6UXY45。
法定代表人:许锡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1.4元,减半收取计184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