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3民初1441号 原告: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经济开发区朝阳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686772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国道南民主楼B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6UXY45。 法定代表人:许锡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丝公司偿还天勤公司工程款2537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起诉日暂计为20296元,两项合计为255754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海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漳州市第三自来水厂工程是漳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409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27270万元。净水厂区建于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园区规划红山路以南、规划龙头路以东、规划龙滨路以西,建设用地122.13亩。项目业主为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海丝公司因承建漳州市第三水厂取水口取水泵房电力外线业扩工程项目需要,与天勤公司签订《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摘要:一、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及保修期:1.1专业分包施工总价约398万元含税9%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含设计费、预算费、施工费、文明措施费等),根据乙方(即原告)组织设计经电力部门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含税总价(上限398万元)经业主单位审核确定后,下浮25%后作为支付依据。1.2根据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提交的预算约398万元,如甲方(即被告)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总价高于398万元,高出的部分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否则只按398万元下浮25%作为合同价款;如甲方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总价低于398万元,即按预算审核价下浮25%后作为合同价和支付依据。(施工图纸有增减工程量,造价应按预算价相应增减)。1.3付款方式:参照施工图纸和预算清单,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完善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余款竣工验收后满1年后的10天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必须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程承包方式:设计、施工(包工、包料、包送电、包安全)。合同签订后,天勤公司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该项目已验收并送电,海丝公司已交付业主使用达三个月,业主及海丝公司至今均未提出异议。据统计,该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总价已超过预算价398万元。但是,海丝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天勤公司向海丝公司讨款未果。综上,为维护天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天勤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丝公司辩称,一、天勤公司诉求海丝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537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天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天勤公司与海丝公司双方签订的《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8条约定,工程验收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图为依据。天勤公司向海丝公司分包的案涉工程施工范围不仅是外电线路、设备安装,还包括沟槽开挖、基坑开挖、混凝土浇筑、砌体、**等市政基础设施分项工程的施工,因此,天勤公司分包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前述所有分项工程,不只是外电线路和设备。根据案涉工程设计施工图适用的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7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天勤公司分包的工程部分并未按设计图施工完毕,工程部分的内页资料(技术文件)至今仍未完善,其分包的案涉工程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的《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1.3条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必须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勤公司在其分包的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要求海丝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完全无事实依据。二、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方是天勤公司,海丝公司保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天勤公司并未按《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1.4约定的期限完工、未按分包合同第4条约定严格按设计图施工、未按分包合同第6.11条约定整理好内页资料并提交给海丝公司。天勤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完善工程资料并提交给海丝公司,否则,造成海丝公司损失的,天勤公司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天勤公司分包的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其要求海丝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天勤公司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海丝公司造成损失的,天勤公司应予以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漳州市第三自来水厂工程是漳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建于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园区规划红山路以南、规划龙头路以东、规划龙滨路以西,项目业主为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海丝公司向上述建设项目承包人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包漳州市第三自来水厂工程(一期)取水工程及输、配水管网工程施工。 海丝公司因承建上述分包工程需要,与天勤公司签订《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将漳州市第三自来水厂取水口取水泵房电力外线业扩工程项目转分包给天勤公司施工,双方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及保修期、工程承包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施工与设计变更、双方的职责、安全责任、竣工验收等内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包含:“1、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及保修期:1.1专业分包施工总价约398万元含税9%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含设计费、预算费、施工费、文明措施费等),根据乙方(即天勤公司)组织设计经电力部门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含税总价(上限398万元)经业主单位审核确定后,下浮25%后作为支付依据。1.2根据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提交的预算约398万元,如甲方(即海丝公司)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总价高于398万元,高出的部分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否则只按398万元下浮25%作为合同价款;如甲方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预算总价低于398万元,即按预算审核价下浮25%后作为合同价和支付依据。(施工图纸有增减工程量,造价应按预算价相应增减)。1.3付款方式:参照施工图纸和预算清单,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完善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余款竣工验收后满1年后的10天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必须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程承包方式:设计、施工(包工、包料、包送电、包安全)。……8竣工验收8.1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待业有关标准、本合同的约定及竣工图为依据。……”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天勤公司依约施工,该项目于2021年3月8日竣工,于2021年3月9日通过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验收,于2021年3月12日经客户经理、用电检查、计量、运检、调度等部门负责人同意,计划送电时间2021年3月15日。该工程送电后,海丝公司已将其分包施工的案涉工程交付业主使用。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电后,海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工程款,天勤公司向海丝公司催讨未果,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20日,天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海丝公司名下合计2557546元的银行存款的财产,天勤公司为此支付保全保险费5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天勤公司与海丝公司签订《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合同签订后,天勤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海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工程款,有天勤公司提供的《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线路设备竣工验收记录》、《线路示意图及验收记事》、《启动送电通知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证明,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海丝公司是否应当***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5%的工程款? 天勤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验收应以电力公司验收为准,现案涉工程已通电并交付使用,由电力公司掌管。案涉工程符合总包的施工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并送电,海丝公司也将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及海丝公司至今均未提出异议,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条件,海丝公司应当依约***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5%工程款。 海丝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外电业扩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第8条约定,工程验收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图为依据。案涉工程施工范围不仅是外电线路、设备安装,还包括沟槽开挖、基坑开挖、混凝土浇筑、砌体、**等市政基础设施分项工程的施工,因此,天勤公司分包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前述所有分项工程,不只是外电线路和设备。案涉工程至今未通过上述竣工验收,天勤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要求海丝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属于分项工程。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后,通过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验收,并经客户经理、用电检查、计量、运检、调度等部门负责人同意送电,海丝公司也已将案涉工程并交付业主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规定,案涉工程应当视为已竣工验收。案涉合同已就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海丝公司应当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送电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5%工程款,海丝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天勤公司为此起诉要求海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85%工程款计253725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自2021年3月2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不当,应予更正,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参照施工图纸和预算清单,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送电条件,1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款,本案的验收合格后送电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按照约定支付上述工程款期限届满时间应是2021年3月25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间则是2021年3月26日。天勤公司要求海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海丝公司认为案涉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其无需支付工程款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认定。海丝公司辩称天勤公司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海丝公司造成损失,天勤公司应予以赔偿,其保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定,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天勤公司是否存在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海丝公司造成损失不作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85%计2537250元; 二、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上述工程价款之日止,以25372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于支付上述工程价款时一并支付; 三、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0000元; 四、驳回福建天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0元,由漳州市海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梓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