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3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龙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古塘坳美女献花惠樟公路西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3374679X。
法定代表人:杨玉新。
被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77102945K。
法定代表人:郑斯明。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龙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桂0603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龙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317028.1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028.1元,并扣划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开户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账号:21×××2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健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