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团结大道橫巷二巷2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77102945K。
法定代表人:郑斯明,执行懂事。
委托代理人:符耀成,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阳光山水花园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63053012F。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桂06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4157.6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62.3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不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健平
审 判 员 黄永彬
审 判 员 廖树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锡宁
书 记 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