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02民初2297号
原告:广东汇龙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古塘坳美女献花惠樟公路西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3374679X。
法定代表人:杨玉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星住,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横巷二巷20号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0077102945K。
法定代表人:郑斯明。
原告广东汇龙通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被告广西昌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产品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管辖是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项目位于防城港的“四通八达”项目属于防城区范围,应由防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该合同的履行地为防城港市“四通八达”项目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界定,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提起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则本案应防城港市“四通八达”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经查实,防城港市“四通八达”项目系防城港市防城区辖区,故本案应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移送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庞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