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5647号之三
原告:广西侨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定罗路伊岭工业集中区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537407675。
法定代表人:陈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77102945K。
法定代表人:郑斯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侨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雄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侨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侨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侨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芸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芳英
书 记 员 梁雅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