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民初1211号
原告:王坤元,男,满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亿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元与被告内蒙古亿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