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003号之一
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凌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平
书记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