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999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晶
书记员 应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