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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民辖终347号
上诉人凌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向双方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于2018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3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故补充协议已经对原合同对于管辖权的约定作为了变更,补充协议的第3条明确约定了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而根据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案购销合同的签订地为江苏宜兴。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宜兴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并未提及双方曾于2018年7月签订过《补充协议》事宜,该《补充协议》真实性需经实体审查方可确定,协议中的管辖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向双方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