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财保210号
申请人: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03130687。
法定代表人:傅生英。
委托代理人:金明洁,女,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伯明,男,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4号楼(4)1单元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AJMRGN6C。
法定代表人:张敖。
申请人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235925.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400390149632××××)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德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35,9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丹
书 记 员  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