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5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03130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海新区广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715433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667259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与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枫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8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