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9650号
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磊,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枫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