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42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镇道江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炳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茅路孙家寨村庙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磊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等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正灵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O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