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调解书
(2008)青商初字第133号
原告:浙江三辰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6527—7,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水南公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9026-X,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章永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村。
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受理原告浙江三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金荣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08年9月12日转换成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关系,2002年8月到2006年12月共签订了36份合同,总货款计3109700元,被告支付了3015700元,还欠94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9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06年10月1日起按每天万分之四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于2008年11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浙江三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
二、原告浙江三辰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浙江三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长城电器集团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金荣
审 判 员 留建飞
审 判 员 彭胜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校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