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763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窦娟,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联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3498K。
法定代表人:葛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巧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宝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武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锟
书 记 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