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粤5224民初530号
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3498K。
法定代表人:葛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宝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惠城镇教育片区职业技术学校二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522455730021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惠来县,
被告:惠来县常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惠城镇石古村含尾坑卫生垃圾处理厂西南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MA4UWKW47C。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俊斌,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原告诉称:201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惠来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RFHB-ZLHB-201603)。合同约定由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向原告购买HDPE土工膜、土工布和复合土工膜等防渗材料,并由原告使用上述防渗材料对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揭阳市惠来县含尾坑的填埋场库区、调节池、地下水及渗滤液项目实施防渗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人民币35528268.28元,最终结算以实际使用面积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供应了防渗材料,并根据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通知于2016年8月1日进场施工,2017年6月18日完成了防渗施工工程(垃圾场于2017年1月1日已正式投入运营)。2017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及监理单位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对原告所施工项目进行结算,共同确认该项目实际结算款为人民币35565866.13元。2017年6月18日,上述防渗施工项目通过了原告及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勘察单位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五家单位的共同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2017年1月4日,原告向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合计人民币10000000元。根据《惠来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RFHB-ZLHB-201603)第3.1条之约定:“合同签订后按月工程量进度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须在收到承包人上报月进度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实际施工面积)总价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月进度结算总价的85%给承包人,如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则按未支付款项的时限支付月息:A、超出3个月内按1%月息计算,超出3个月至6个月按1.5%月息结算;B、超出6个月至9个月内按2%月息计算,超出9个月至12个月内按3%月息计算。竣工结算后(工程完工后30个日历日内)发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后的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给承包人;合同结算总价的5%待一年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第3.2条之约定:“发包人如未能按照3.1条款支付承包人合同结算款项的,则在超出12月后发包人应优先使用每月垃圾收费款支付所欠承包人的合同结算款项,未支付完结算款项按月息5%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如在3个月内未完成支付所欠承包方合同结算余款的,按违约处理,须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据此,三被告依约应在2018年7月20日前付清原告实际结算总价款的100%、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3196823.46元。然而,三被告截止目前仅支付了原告人民币5800000元。此后,原告虽多次向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催付,均未果,其中于2017年11月8日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回复原告《关于的复函》上表示,力争在2017年12月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于2018年3月6日出具《工作联系函》上三被告表示,预计2018年7月底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于2018年5月8日书面出具给原告《还款计划承诺担保函》,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18年6月18日前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并由被告**、惠来县常青环保有限公司担保,但均未兑现。截止2018年7月20日,三个被告应付原告人民币53196823.4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和施工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083650.46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实际应付利息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113173元(按结算价的20%:35565866.13X20%=7113173);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核定,工程尾款共计27765866.13元,其中,应付防渗工程尾款为15904576.76元,分包土建工程尾款为11861289.37元。
二、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应付防渗工程尾款15904576.76元及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该防渗工程尾款利息为1080000元(该利息计至2018年9月20日止),共计16984576.76元。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每月25日前付还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0元整,剩余本金及利息13484576.76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告**、惠来县常青环保有限公司对该防渗工程尾款15904576.76元及利息1080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若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惠来县常青环保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尚欠防渗工程尾款本金及利息(从违约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防渗工程尾款的本金为计算基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确认分包土建工程尾款为11861289.37元,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在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或**或惠来县常青环保有限公司付清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渗工程尾款15904576.76元及利息1080000元后,由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付还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土建工程尾款11861289.37元。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付还的分包土建工程尾款后5日内转还给河源立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五、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六、本案受理费307784.11元,减半收取为153892.06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用55000元,由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全费及保函费用由被告广东润丰环保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5日内直接付给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波生
审 判 员  刘金伦
人民陪审员  蒋晓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