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朝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青岛朝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朝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居委会南200米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036581。
法定代表人刘同璋,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776819267P。
法定代表人曲新功,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朝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68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763145.0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763145.0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6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