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02民初1007号
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新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勤网络公司)与被告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中粮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勤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被告中粮米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勤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粮米业公司立即给付货款本金4,692,100元、违约金234,605元及利息(1.以货款本金4,146,900元为基数,按照4.35%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180,390.15元;2.以货款本金4,692,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中粮米业公司与道勤网络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道勤网络公司向中粮米业公司提供商务笔记本等电子办公设备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40日内中粮米业公司付款,如中粮米业公司延期给付货款每日支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合同签订后,道勤网络公司如约向中粮米业公司提供货物,安装调试后并经验收合格,货款本金4,692,100元。中粮米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给付货款,经道勤网络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粮米业公司辩称,中粮米业公司确实和道勤网络公司签订合同,道勤网络公司向中粮米业公司提供货物,具体货物量及数额需道勤网络公司提供证据。道勤网络公司不应主张利息和违约金,未支付货款原因是总公司走审批,不存在违约情况。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计算标准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道勤网络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五份、供货验收单五份、中粮米业公司回复函、**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道勤网络公司与中粮米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交付货物、开具发票的事实,故予以采信。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中粮米业公司(甲方)与道勤网络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五份,约定,中粮米业公司向道勤网络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商务台式一体机、商务台式电脑、投影仪、复印机、打印机、打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总价款合计为4,692,100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凭乙方签收的送货加单和增值税专用发材料及验收报告4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并约定延期支付货款,每日向道勤网络公司支付延期货款额的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数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的5%。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道勤网络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0日、2019年1月17日,向中粮米业公司交付货物,中粮米业公司分别出具了五份供货验收单,验收后确认货物合格,后道勤网络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中粮米业公司支付货款,道勤网络公司向中粮米业公司催要货款,中粮米业公司向道勤网络公司出具回复函,并承诺2019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按照单日银行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本案,道勤网络公司与中粮米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道勤网络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中粮米业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中粮米业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中粮米业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道勤网络公司主张中粮米业公司给付拖欠货款本金4,692,100元的诉讼请求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234,605元,予以支持。对于道勤网络公司提出按照回复函中承诺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回复函中列明的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供货合同的违约金,性质上均系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对道勤网络公司重复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2,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4,605元;
二、驳回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5元,由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8元,由被告中粮米业(**)有限公司负担23,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程
提出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