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粮米业(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新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20层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粮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亚城
审判员    毕雪松
审判员    丛军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