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任新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20层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粮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省道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粮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亚城
审判员 毕雪松
审判员 丛军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