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242号
申请保全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道办事处祝华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56097N。
法定代表人:**荟。
被保全人: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2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6687207457。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78××******
本院在执行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