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执19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701。组织机构代码7837062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庙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4执1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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