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7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为居民委员会,可执行财产在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6)鲁02执61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显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