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9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天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仲裁字(2019)第24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仲裁字(2019)第244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578106.74元,其中执行费21330.3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556776.37元。本案原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67111元及利息,已受偿1556776.37元,未受偿3410334.6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