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10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4229D。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幸福路S201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10782238A。
法定代表人:严志勇。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粤0305民初1631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5执574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通网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得款4186.80元,其中4136.80元由(2019)粤0305执6519号案件划取诉讼费,查封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通网络有限公司名下两辆五菱牌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故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星通网络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2900元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5740号、(2021)粤0305执恢110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