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080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4229D。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
被执行人: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圆楼四楼4124号,营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459号圣爵菲斯小区A7栋10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328739562N。
法定代表人:肖文革。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印纪湘广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6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5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13.31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