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034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4229D。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利斯,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董事长。
关于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4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货款15446338元,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分五期转账支付给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货款308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货款308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货款308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货款308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货款312.6338万元。(原告深圳创维公司收款户名: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账号:44×××77;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联行号:301584000104)。
二、如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原告深圳创维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义务,有任意一期逾期则剩余货款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深圳创维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2日起算,以剩余货款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39元,保全担保费10812.44元,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承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深圳创维公司。
因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豫A×××××、豫A×××××等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
三、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8月3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
四、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514389.4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514389.4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商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