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2758号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仅作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独家享有影视剧《爱的多米诺》《魔兽》《一马三司令》《海洋之歌》《亿万2》《亿万3》《职场是个技术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Skyworth智能网络机顶盒”内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运营的“Skyworth智能网络机顶盒”内提供影视剧《爱的多米诺》《魔兽》《一马三司令》《海洋之歌》《亿万2》《亿万3》《职场是个技术活》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删除该些剧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10万元。 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基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外,本院亦对本案管辖权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作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确定管辖时应以前述规定为依据。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原告的住所地,而非被告的住所地,亦无证据证明该地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在本案被告住所地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不应以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管辖被告住所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弘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