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平古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北民二商字第5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北民二商字第5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