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2)平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畜牧局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的(2001)平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1)平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执行费2655元,由申请人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