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2578号
原告:沧州金福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沧州金福铸造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沧州金福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金福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沧州金福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