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商初字第2625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的平度市红旗路63号。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男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男以诉讼主体错误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