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

某某与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商初字第266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国卫。
被告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杜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