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22民初3297号
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时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义务。因此,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