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22民初3298号
原告:通榆县大信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孙红梅,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通榆县大信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红梅即时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义务。因此,原告通榆县大信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大信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