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2民初3645号
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
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由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